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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舒有余、施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吴某某
吴昌武(湖北黄冈黄州区东湖法律服务所)
舒有余
施某某

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昌武,黄冈市黄州区东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舒有余。
被告施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舒有余、施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审判长:张怀良
审判员:余晓利
审判员:赵杰

书记员:唐骏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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