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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吴某某
符某某

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农民,住东方市四更镇。
被告: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农民,住东方市三家镇。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
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吴某某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吴某某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长:蔡铨慧

书记员:朱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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