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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贺兰县司法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吴某某,男,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告贺兰县司法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城银河东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杨进平,系该局局长。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贺兰县司法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未开庭审理。2015年7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莹

书记员: 夏琪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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