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昌市安得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辽阳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福波,该公司经理。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安得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辽阳县分公司与被告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市安得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辽阳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书记员:孔杉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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