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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刘某、马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北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建设路一段63号。法定代表人王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文,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三宝乡三宝村。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三宝乡三宝村。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三宝乡三宝村。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伟栋,辽宁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刘某和马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经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6)辽1381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刘某某、刘某、马某某提起上诉,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辽13民终163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我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北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北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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