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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银川好佳喜工贸有限公司、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刘某某
许海萍(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
银川好佳喜工贸有限公司
赵某某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监利县人,个体户,住湖北省监利县。
委托代理人许海萍,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好佳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黄回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银川好佳喜工贸有限公司、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送达中查明原告民事起诉状所列被告银川好佳喜工贸有限公司、赵某某住所地(居住地)并无该公司及个人,且被告赵某某身份信息不祥。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未能明确被告的主体信息,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退还原告刘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
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未能明确被告的主体信息,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退还原告刘某某。

审判长:高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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