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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茹,女,41岁,汉族,无职业,住双辽市。
委托代理人:赵文生,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立志,男,37岁,汉族,住双辽市。
原告刘某茹诉被告翟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翟立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翟立志借贷关系明确,被告理应偿还原告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翟立志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某茹借款本金53.5万元。
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被告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玲 审 判 员 许文静 人民陪审员 王 敏
书记员:宋智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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