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刘某福诉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原告刘某福,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昭君镇。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福诉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福于2015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福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妍

书记员:李佳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