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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男,生于1987年7月13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读书台18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告叶某某,男,生于1972年7月7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象山大道35号,公民身份号码42080019720707831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住所荆门市象山大道45号,组织机构代码88011669-2。
代表人文雷,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代荣,男,生于1954年9月13日,汉族,天门市人,该公司员工,住荆门市竹皮河一路3号。
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叶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叶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赵香平
书记员: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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