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关立设,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迁西县。
原告关立设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华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关立设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关立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起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关立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元,由原告关立设承担。
审判员 李晓华
书记员: 朱海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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