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关明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自由职业,住该市。
被告王某某,曾用名王秋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人,农民,住该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大同路36号华能大厦。
负责人项勇,该分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明亮诉被告王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并释明,原告以诉讼主体及诉讼请求部分不合理需要调整为由,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明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1.42元(原告关明亮已申请免交),免交。
审判员 郑海雄
书记员:吴丽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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