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什克腾旗鑫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焦某某
原告克什克腾旗鑫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凤岐。
被告焦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克什克腾旗鑫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焦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克什克腾旗鑫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克什克腾旗鑫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克什克腾旗鑫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克什克腾旗鑫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克什克腾旗鑫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克什克腾旗鑫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克什克腾旗鑫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韩忠
书记员:李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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