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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某生诉被告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茶坞工务段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侯某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占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迁西县。系原告侯某生表弟。
被告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茶坞工务段。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
法定代表人马德礼,该段段长。
委托代理人李华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原告侯某生诉被告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茶坞工务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荣兴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某生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茶坞工务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生撤回对被告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茶坞工务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侯某生承担。

审判员 李荣兴

书记员: 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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