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男,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委托代理人禹某某,女,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委托代理人魏殿威,系辽宁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委托代理人孟树凡,系锦州市凌河区石桥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会国,系锦州市凌河区石桥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何某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人民币10万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是同村村民,2017年5月初,被告称帮助办理养老保险,并承诺办不成如数返还。我相信了原告并给了原告10万元,她给我打了收条。现在我知道她办不成了,但要她按照当时承诺如数返还给我所交付的10万元,她推脱不予返还,我认为双方是有约定的,约定办不成退还给我10万元,她不履行承诺,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依法查清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岳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非法集资犯罪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裁定驳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东博
书记员:杜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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