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某
阎旭东
原告: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
被告:阎旭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阎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文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付某某,被告阎旭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存在。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被告应偿还原告的借款。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阎旭东给付原告付某某借款104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存在。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被告应偿还原告的借款。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阎旭东给付原告付某某借款104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姜文刚
书记员:杨金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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