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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仇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贾永如,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女。
被告王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洪波,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仇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王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仇某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王某名下车牌号为AN2XXX的奔驰车一辆。原告仇某某提供孔某与仇某某共同共有的座落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某房产一套(石房权证长字第13XXXXX号)及现金5万元作为担保。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6)冀0105民初1777-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一、查封被告王某名下的车牌号为冀ANXXX奔驰车一辆。二、查封孔某与仇某某共同共有的座落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某房产套(石房权证长字第13XXXXX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告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596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丽哲
书记员:侯莉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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