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五大连池风景区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艳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之敏,黑龙江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爱欣。
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大连池市风景区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爱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陈爱欣已给付拖欠物业费,原告五大连池市风景区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大连池市风景区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五大连池市风景区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五大连池市风景区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历君君
书记员: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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