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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乌海市民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乌海市民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
法定代表人周文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鞠秀香,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孙某某,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海市民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海市民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海市民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乌海市民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海市民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海市民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25元)。

审判员  刘晓东

书记员:李静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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