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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乌海市乌达区热力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宝霖,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燕某,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海市乌达区热力公司与被告燕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海市乌达区热力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海市乌达区热力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乌海市乌达区热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海市乌达区热力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海市乌达区热力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25元)。
审判员 姜梅
书记 员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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