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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乌海市乌达区热力公司诉被告周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乌海市乌达区热力公司
吴宝霖
周某某

原告乌海市乌达区热力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宝霖,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周某某,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海市乌达区热力公司与被告周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乌海市乌达区热力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以无法向被告周某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件且不愿意公告送达和支出相关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海市乌达区热力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海市乌达区热力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海市乌达区热力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乌海市乌达区热力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海市乌达区热力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海市乌达区热力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斌

书记员:李静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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