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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诉被告阮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住所地:老河口市大桥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吴维国,系该支行行长。
被告阮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诉被告阮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有孚

书记员:李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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