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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沙洋分公司诉被告李元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沙洋分公司
张军安
李元华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沙洋分公司,住所地沙洋县洪岭大道北2号。组织机构代码76067048-8。
法定代表人王文雪,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军安,男,生于1971年12月28日,汉族,沙洋县人。特别授权。
被告李元华,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沙洋分公司诉被告李元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沙洋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沙洋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立芳

书记员:邱罚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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