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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西港支行与被告王某、尚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西港支行
赵立明
王某
尚某某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西港支行。
代表人杜树生,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立明。
被告王某。
被告尚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西港支行与被告王某、尚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尚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尚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西港支行撤回对被告王某、尚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尚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西港支行撤回对被告王某、尚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董晓勇
审判员:宋庆国
审判员:徐爱春

书记员: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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