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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港城支行与被告刘某某银某某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港城支行。
负责人李笑梅,行长。
委托代理人冷云峰。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港城支行与被告刘某某银某某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港城支行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庆国

书记员:丁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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