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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渤海支行与被告胡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渤海支行。
法定代表人刘克华,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伟成。
被告胡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渤海支行与被告胡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渤海支行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渤海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凤蕊

书记员: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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