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
许莹(辽宁天合律师事务所)
林伊伟(辽宁天合律师事务所)
于某某
张某某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
负责人邹力军,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许莹、林伊伟,辽宁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男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椒中街。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镇蔡家村蔡家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被告于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于某某、张某某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于某某、张某某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于某某、张某某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审判长:范文诗
书记员:王龙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