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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厉某,居民。
被告刘某,居民。

原告厉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厉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所提供录音,对其内容及其所表达的真实意思,被告不予认可,该录音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及真实的借贷关系,原告也未提供任何其他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厉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厉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王 力

书记员:侯俊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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