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某某
卫某某
原告卫某某,农民。
被告卫某某,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某诉被告卫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某某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卫某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卫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卫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卫某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卫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卫某某负担。
审判长:程军胜
书记员:张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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