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龙县环增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4700618338C。
住所地卢龙县刘田各庄镇赵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魏连增,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连臣,公司经理。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任丘市。
原告卢龙县环增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卢龙县环增养殖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龙县环增养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元,保全费370元,保全保险费300元,合计983元,由原告卢龙县环增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会平
书记员: 王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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