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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小金与陈启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卢小金,男,生于1983年9月20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系丹江口市屏安数码科技店经营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晓琴,湖北永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立案,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上诉,代签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丹,湖北永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陈启用,男,生于1982年10月11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系丹江口市东方巴黎茶餐厅业主。

原告卢小金诉被告陈启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国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小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晓琴、裴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启用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小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1600元,支付逾期利息按年息24%计算,直至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个体电脑店经营业主,2015年8月,被告在丹江口市大坝二路开了家“东方巴黎茶餐厅”,餐厅装修所需电脑、网络、监控设备等,都是从原告处赊欠购买,截止到2016年9月8日,被告共欠货款27035.5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结了5、6千元,2016年10月1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货款21600元的欠条一张,约定于2017年3月15日还,但到期后至今经原告无数次催要被告一直拒不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卢小金系丹江口市屏安数码科技店经营业主,被告陈启用系丹江口市东方巴黎茶餐厅经营业主,2015年8月,被告陈启用对该餐厅进行装修过程中需要电脑、网络、监控设备等,均由原告卢小金提供,该设备的安装、调试均是原告卢小金完成,包括后期维护。被告陈启用共赊欠货款27035.5元,经原告卢小金催要,被告陈启用支付了5435.50元,尚欠21600元,被告陈启用于2016年10月10日给原告卢小金出具欠条一张“欠卢小金货款21600元,定于2017年3月15日偿还”。到期后经原告卢小金多次催要欠款,被告陈启用以种种理由未能偿还。为此,原告卢小金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启用支付货款21600元及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陈启用在原告卢小金处赊购电脑、网络、监控设备等欠货款,由被告陈启用给原告卢小金出具的欠条佐证,原、被告已行成了购销买卖合同,被告陈启用拖欠原告卢小金货款21600元,被告陈启用应当清偿拖欠原告卢小金货款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卢小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启用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拖欠原告卢小金货款21600元,从2017年3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支付利息至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之外的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被告陈启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赵国铭

书记员:朱珊珊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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