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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团年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黄冈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占团年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黄冈供电公司

原告占团年,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黄冈市黄州区人,住黄州区。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黄冈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亚国,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75104650-1。
法人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80号。
本院在审理占团年诉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黄冈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占团年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庭外和解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撤回起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占团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336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庭外和解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撤回起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占团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3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胡虹霞

书记员: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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