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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卞某某,男,汉族,1981月3月5日出生现住轮台县。被告: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轮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卞某某诉被告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法院通知后,原告卞某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秦长江
书记员: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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