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博某某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博某某城内。法定代表人胡伟,局长。被执行人祝同生,住博某某。
申请执行人博某某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作出的博国土监字【2017】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的行政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第二项处罚内容: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叁万肆仟元整未申请执行)的内容。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博某某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博国土监字【2017】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博某某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博国土监字【2017】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其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博某某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博国土监字【2017】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该处罚决定书第一项、由申请执行人博某某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悦
审判员 杨 浩
审判员 李广仁
书记员: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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