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庞明月
王文娟
申请执行人博某某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博某某城内。
被执行人庞明月。
被执行人王文娟。
本院在执行博某某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庞明月、王文娟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庞明月、王文娟已部分履行,经申请人申请,该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博某某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4(1005)号征收社抚养费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博某某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庞明月、王文娟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庞明月、王文娟已部分履行,经申请人申请,该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博某某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4(1005)号征收社抚养费决定书。
审判长:陈振寅
书记员:田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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