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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诉庞明月、王文娟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博某某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庞明月
王文娟

申请执行人博某某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博某某城内。
被执行人庞明月。
被执行人王文娟。


本院在执行博某某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庞明月、王文娟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庞明月、王文娟已部分履行,经申请人申请,该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博某某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4(1005)号征收社抚养费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博某某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庞明月、王文娟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庞明月、王文娟已部分履行,经申请人申请,该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博某某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4(1005)号征收社抚养费决定书。

审判长:陈振寅

书记员:田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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