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刑诉〔2018〕15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6********1337,满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辽宁省黑山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镇**胡同**号,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镇**路**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分局执行。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尹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底,被告人刘某甲向被害人尹某甲虚构其准备申请美团博望一级代理,邀请尹某甲入股并许诺给与其19%的股份,骗取尹某甲的信任后,被告人刘某甲谎称将去深圳美团总部签订代理需要资金为由,先后两次从尹某甲处骗取人民币59000元。随后,被告人刘某甲为了让尹某甲及其家人相信其已经去了深圳并获得代理权,被告人刘某甲自己伪造了一份美团代理合同,进一步骗取尹某甲的信任,并谎称资金不够,可以追加10%的股份给尹某甲,让其继续出钱认购股份,刘某甲还与尹某甲签订了一份《股权出让协议》,又先后两次从尹某甲处骗的人民币33800元。后被告人刘某甲又谎称美团总部的工作人员要下来考察,让尹某甲在博望租住一房屋作为门面,并购置了二手空调、电脑等物品,期间让尹某甲支付电工安装费740元。之后,被告人刘某甲邀请其朋友费某某和张某某冒充美团总部的工作人员到博望来考察,并支付二人3200元作为路费及好处费,其中3000元由被告人刘某甲向尹某甲索取。后被告人刘某甲又以美团要收取物资抵押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尹某甲8700元。截止案发,被告人刘某甲从被害人尹某甲共骗取105240元,所得赃款均被刘某甲用于赌博挥霍。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8年9月5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尹某乙、夏某某、刘某丙、费某某、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尹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524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平
2018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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