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心医院
尹锐峰
郭娟(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
党秀芝
曾召河
刘运起(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赵玉亭,院长。
委托代理人尹锐峰。
委托代理人郭娟,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党秀芝。
委托代理人曾召河(合)。
委托代理人刘运起,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阳市中心医院与被上诉人党秀芝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0日作出(2009)宛民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南阳市中心医院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阳市中心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尹锐峰、郭娟,被上诉人党秀芝的委托代理人曾召河、刘运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阳市中心医院在对被上诉人党秀芝进行第一次手术时,因诊断原因,造成主要节段和次要节段失误从而导致手术失败,对此事实上诉人已予以认可。依据基本的诊疗常识,完全能够推断出上诉人存在明显的过失,正是由于上诉人的过失才导致了手术的失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第一款 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另一事实”。据此,本案无需进行司法鉴定,可以推定上诉人存在医疗过错。上诉人因其医疗过错给被上诉人造成了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各项赔偿的计算标准。1、被上诉人已支付第一次手术的医疗费17300元,外购药500元,因该次手术失误,故上诉人应对上述费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二次手术系对第一次手术失误而采取的补救措施,不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费用。2、护理人数一般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但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就诊的医疗机构是上诉人南阳市中心医院,系被上诉人的利害关系相对方,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未能提供医疗机构的护理意见并不能认为被上诉人不需护理。原审结合案件实际,对护理人数按2人计算,较为适当。3、因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原审按照被上诉人全部住院天数计算护理费、误工费正确,护理费、误工费的标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4、原审鉴于被上诉人的实际情况,酌情支持其交通费400元,亦属合理。5、因上诉人的过错使被上诉人精神遭受了损害,原审判决上诉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并无不当。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在当事人部分胜诉案件中,人民法院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并非单纯机械的按照支持诉请占总诉请的比例来分配诉讼费用,故原审对诉讼费用的分配并无不妥。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由上诉人南阳市中心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阳市中心医院在对被上诉人党秀芝进行第一次手术时,因诊断原因,造成主要节段和次要节段失误从而导致手术失败,对此事实上诉人已予以认可。依据基本的诊疗常识,完全能够推断出上诉人存在明显的过失,正是由于上诉人的过失才导致了手术的失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第一款 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另一事实”。据此,本案无需进行司法鉴定,可以推定上诉人存在医疗过错。上诉人因其医疗过错给被上诉人造成了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各项赔偿的计算标准。1、被上诉人已支付第一次手术的医疗费17300元,外购药500元,因该次手术失误,故上诉人应对上述费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二次手术系对第一次手术失误而采取的补救措施,不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费用。2、护理人数一般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但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就诊的医疗机构是上诉人南阳市中心医院,系被上诉人的利害关系相对方,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未能提供医疗机构的护理意见并不能认为被上诉人不需护理。原审结合案件实际,对护理人数按2人计算,较为适当。3、因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原审按照被上诉人全部住院天数计算护理费、误工费正确,护理费、误工费的标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4、原审鉴于被上诉人的实际情况,酌情支持其交通费400元,亦属合理。5、因上诉人的过错使被上诉人精神遭受了损害,原审判决上诉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并无不当。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在当事人部分胜诉案件中,人民法院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并非单纯机械的按照支持诉请占总诉请的比例来分配诉讼费用,故原审对诉讼费用的分配并无不妥。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由上诉人南阳市中心医院负担。
审判长:王邦跃
审判员:李舸
审判员:尤扬
书记员:杨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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