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19〕580号
被告人周朝福,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1********,汉族,初中文化,原福建省**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业务员,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地和现住址南安市**乡**村**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18日被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2016年4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朝福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11月10日至2018年12月10日;自2019年1月25日至2019年2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10月27日至2018年11月10日;自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1月25日;自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4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8年2月6月间,被告人周朝福伪造多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建设集团****纸业(泉州)有限公司”与多家公司的购销合同,谎称投资合同上的项目可赚取利润,又以项目经理小孩及本人小孩生病住院需要费用为由,诱骗魏某甲、吴某某、洪某甲等十五名被害人投资和借款共计人民币209.83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均用于赌博。
1、2018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周朝福利用伪造的“福建省****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其本人购销合同,又伪造送货给“****建设集团****纸业(泉州)有限公司”的送货单,骗取魏某甲投资款22万元。
2、2018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周朝福利用伪造的“**泉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建设集团****纸业(泉州)有限公司”购销合同,骗取吴某甲投资款10.575元。
3、2018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周朝福利用伪造的“**泉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建设集团****纸业(泉州)有限公司”购销合同,骗取洪某甲投资款3万元。
4、2018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周朝福利用伪造的“福建省****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建设集团**纸业(泉州)有限公司”购销合同,又以项目经理小孩及本人小孩生病住院需要费用为由,骗取洪某乙投资款和借款共计6.3万元。
5、2018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周朝福利用伪造的“福建省**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建设集团**纸业(泉州)有限公司”购销合同和“泉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建设集团**纸业(泉州)有限公司”购销合同,骗取卓某某投资款8.5万元。
6、2018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周朝福利用伪造的“福建省**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建设集团**纸业(泉州)有限公司”购销合同和“泉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建设集团**纸业(泉州)有限公司”购销合同,骗取吴某乙投资款11.4万元。
7、2018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周朝福利用伪造的“泉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建设集团**纸业(泉州)有限公司”购销合同,又以项目经理小孩生病住院需要费用为由,骗取叶某甲投资款共计11.5万元。
8、2018年4月间,被告人周朝福利用伪造的“泉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建设集团**纸业(泉州)有限公司”购销合同,骗取王某某投资款共计10万元。
9、2018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周朝福利用伪造的“厦门**建材有限公司”与“**建设集团**纸业(泉州)有限公司”购销合同,骗取厦门**建材有限公司股东周某某、左某某投资款7.38万元。
10、2018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周朝福利用伪造的“泉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建设集团**纸业(泉州)有限公司”购销合同,骗取蔡某某投资款3.4万元。
11、2018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周朝福利用伪造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泉州市**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购销合同,骗取吴某丙投资款13万元。
12、2018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周朝福利用先前伪造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泉州市**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购销合同,骗取许某某投资款40万元。
13、2018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周朝福利用伪造的“厦门**建材有限公司”与“**建设集团**纸业(泉州)有限公司”购销合同,又以项目经理小孩及本人小孩生病住院需要费用为由,骗取周某某投资款和借款共计47万元。
14、2018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周朝福利用伪造的“厦门欧韵建材有限公司”与“**建设集团**纸业(泉州)有限公司”购销合同,骗取尤某某投资款11.8万元。
15、2018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周朝福利用伪造的“**建设集团**纸业(泉州)有限公司”材料申购单,骗取叶某某投资款3.9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购销合同、合同清单、借条、送货单、材料申购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交易明细、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印章复印件、送货单、收款回单、转账单据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张某某、吕某某、魏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甲、吴某甲、洪某甲、洪某乙、卓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周朝福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二、挪用资金罪
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周朝福利用担任福建省**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业务员,代收公司货款的职务便利,挪用公司客户韩某某、陈某乙、叶某乙等人支付给公司的货款共计978902.1元,用于网络赌博。
2017年12月20日,被告人周朝福亲属代为退还赃款7万元,2018年3月13日,被告人周朝福退还赃款30099元。
2018年6月23日,被告人周朝福主动到南安市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归案经过、对账材料、客户名单、证明、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周某某、韩某某、陈某乙、叶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朝福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朝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又身为单位业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朝福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朝福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朝福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金花
2019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朝福现被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五册、光盘十二张及手机一部。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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