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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检二部刑诉〔2020〕6号

2020-12-29 独角龙 Comments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南安市**镇环境监督管理站原站长,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街**号**小区**幢**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柯某某利用担任南安市**镇环境监督管理站站长的职务便利,收受郑某某、黄某丙、吴某某送给的人民币计10万元,并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1.2011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柯某某在担任南安市**镇环境监督管理站站长期间,利用其负责该镇环保日常监督、巡查工作的职务便利,在**镇**中学教师宿舍楼下,收受郑某某送给的人民币5000元,在日常监督监督、巡查工作中为郑某某的母亲洪某某清运石粉提供支持和关照。

2.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柯某某在担任南安市**镇环境监督管理站站长期间,利用其负责该镇环保日常监督、巡查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其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城*******室的家中,收受黄某丙送给的人民币5000元,在日常监督监督、巡查工作中为黄某丙的公司提供支持和关照。

3.2013年6、7月间,被告人柯某某在担任南安市**镇环境监督管理站站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南安市****服务有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等职务便利,在**镇**村的一间泡茶室里,收受吴某某送给的人民币3万元,在清运费用审核和日常监督工作中为吴某某提供支持和关照。

2014年10月间,被告人柯某某在担任南安市**镇环境监督管理站站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南安市****服务有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等职务便利,在**镇****城的一间泡茶室里,收受吴某某送给的人民币3万元,在清运费用审核和日常监督工作中为吴某某提供支持和关照。

2015年7、8月间,被告人柯某某在担任南安市**镇环境监督管理站站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南安市****服务有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等职务便利,在**镇****城的一间泡茶室里,收受吴某某送给的人民币3万元,在清运费用审核和日常监督工作中为吴某某提供支持和关照。

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柯某某因担心其犯罪行为暴露,主动退还吴某某人民币9万元。

2019年6月17日上午,被告人柯某某在**镇纪委人员的陪同下自行到南安市监察委员会投案。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柯某某向南安市监察委员会退出赃款人民币1万元。2019年9月23日,吴某某向南安市监察委员会退出赃款人民币9万元。上述款项现暂扣于本院赃款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基本情况、干部履历表、人事关系调动呈批表、年底考核登记表、处分决定、人员工作分工通知、**镇环保岗位职责、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招投标材料、承包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工程项目结算单、收款收据及发票、扣押通知书、清单、收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吴某某、黄某乙等7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10万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森剑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被告人柯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0万元,已扣押并缴入本院赃款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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