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昌全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郭某文。
原告南昌全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盛物业公司)与被告郭某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盛物业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文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全盛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郭某文给付2017年至2018年8月物业管理费伍佰零肆元肆角人民币(504.4元);2.请求判令郭某文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郭某文系全盛物业公司所管理的京东小区的业主,全盛物业公司于2016年12月底与京东小区业主委员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签订了京东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并约定按建筑面积0.5元平方米收取物业管理费。在郭某文欠费期间,全盛物业公司按照服务合同进行了系列的物业管理工作,但郭某文从2017年1月起一直未交物业管理费。经全盛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并下发催费通知单未果,依法诉至法院。
郭某文未答辩。
全盛物业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房产证复印件、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催费通知单等证据。
郭某文未提供证据,亦未提供质证意见。
对全盛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全部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2月3日,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全盛物业公司签订《京东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全盛物业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收取相应管理费。郭某文为京东安居小区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50.44平方米,物业管理费为0.5元每平方米每月,郭某文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欠缴物业管理费共计20个月,合计欠缴504.4元(0.5元平方米月x50.44平方米x20个月)。2018年9月19日,全盛物业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全盛物业公司与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全盛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管理费,而郭某文作为该小区业主,拒不交纳物业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郭某文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共欠交物业费504.4元,全盛物业公司主张郭某文支付该笔物业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郭某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昌全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的物业费50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郭某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俞志翀
人民陪审员 李莹
人民陪审员 魏筱兰
书记员: 胡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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