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61982********,大专文化程度,汉族,户籍所在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园**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2月23日移送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于2020年3月3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为了向他人借款,将其名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路**号**座**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信息,通过互联网提供给他人,有偿让他人为自己伪造了一本《不动产权证书》,获得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后黄某某将该证书抵押给了韦某某。2019年10月,黄某某又通过互联网联系他人伪造了一本《不动产权证书》,后将该伪造的证书抵押给莫某某。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莫某某和韦某某处扣押到两本《不动产权证书》,经南宁市人民检察院鉴定,莫某某和韦某某所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系伪造形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不动产权证书三本、借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房地产权登记信息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说明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莫某某、阳某某、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二份(南检技鉴字【2019】25号、南检技鉴字【2020】4号);
5.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伪造国家机关的证件,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通恒
检察官助理:刘权富
2020年6月2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光盘肆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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