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丰桔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丰县琴城镇国安风情街6号楼。
法定代表人:蒋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詹娜,该行客户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吴火财,男,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被告:揭某某,女,汉族,南丰县人,住址同上。
被告:揭春仔,男,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被告:游春英,女,汉族,南丰县人,住址同上。
原告南丰桔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火财、揭某某、揭春仔、游春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无法将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送给被告,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陈永琴
书记员:陈一飞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