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丰县好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黄荣,该公司经理。被告:程某某,男,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原告南丰县好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南丰县好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丰县好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丰县好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睿
书记员:涂倩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