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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某与浦洪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安市。
被告:浦洪洋,未开庭其他特定事项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某诉被告浦洪洋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6.0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明兢

书记员:张立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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