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冯勋胜(湖北法正联合律师事务所)
李亚平(湖北法正联合律师事务所)
杭州鼎业化工有限公司
黄学
原告华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当阳市锦屏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余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勋胜(特别授权),湖北法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亚平(特别授权),湖北法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鼎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闻堰镇长安村祥大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学(特别授权),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鼎业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华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华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华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余天云
书记员:文晓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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