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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与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聂华生,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湘邑,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李某。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李某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中,申请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李某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调解协议的确认。

本院认为,申请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李某自愿申请撤回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李某撤回对调解协议的确认申请。

审判员  吴瑶琼

书记员: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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