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十堰市北京北路87号。
法定代表人乔冰,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十堰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北京中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彭少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的执行申请书,申请我院执行其二○一二年五月十日作出的十国资罚字[2012]3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十堰石油分公司在茅箭区大川镇大川村2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194.3平方米土地;2、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247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65829元(已缴纳)。
经审查,申请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的申请资料中缺失对被申请人的履行催告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本院裁定如下:
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对十国资罚字[2012]3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绪喆
审判员 赵世平
代理审判员 黄皓
书记员: 杜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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