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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大某诉邢某某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匡大某
邢某某

申请执行人匡大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
被执行人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
本院(2015)宁商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邢某某于2015年7月20日前给付原告匡大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邢某某负担。逾期被告邢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匡大某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邢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邢某某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邢某某未履行。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邢某某系宁安市XX学校教师,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邢某某工资帐户人民币1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邢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邢某某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邢某某未履行。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邢某某系宁安市XX学校教师,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邢某某工资帐户人民币100000元。

审判长:郑林
审判员:乔巨国
审判员:郑石柱

书记员:史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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