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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北票市波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桥北街17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某创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盛坊路1号1号楼、2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丰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兵,该公司销售经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票市波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票市波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41元,减半收取1770.50元,由上诉人北票市波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兴利 审判员 张淑梅 审判员 袁 源
书记员:孙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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