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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票市波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金某创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票市波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桥北街17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某创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盛坊路1号1号楼、2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丰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兵,该公司销售经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票市波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票市波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41元,减半收取1770.50元,由上诉人北票市波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兴利 审判员  张淑梅 审判员  袁 源

书记员:孙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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