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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北票兴旺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田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勇,山西元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钢,山西元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票市金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陈善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冰洁,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票兴旺矿业有限公司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1381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票市人民法院(2017)辽1381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票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7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崇文
审判员 沈春义
审判员 李 凯
书记员:吕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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