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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票兴旺矿业有限公司与北票市金某矿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票兴旺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田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勇,山西元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钢,山西元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票市金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陈善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冰洁,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票兴旺矿业有限公司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1381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票市人民法院(2017)辽1381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票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7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崇文
审判员  沈春义
审判员  李 凯

书记员:吕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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