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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雪花电器集团公司与北京中瑞凯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原告:北京雪花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华大街(三段)1号。

法定代表人:董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永源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13号院2号楼9层901。

法定代表人:燕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立峰,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瑞凯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务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东盈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永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立峰,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雪花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花公司)与北京永源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源兴公司)、北京中瑞凯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雪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永源兴公司支付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8月4日期间的违约赔偿金1380万元;2.判令中瑞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中瑞公司为取得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华大街DX00-0202-0307地块B4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用地(以下简称系争宗地)土地使用权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2016年5月5日,中瑞公司与雪花公司签订《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华大街DX00-0202-0307地块B4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用地实物还建协议》(以下简称还建协议)约定,中瑞公司在系争宗地内无偿提供雪花公司地上25000建筑平方米商业用房,应自成交之日起三内将还建用房交付雪花公司,逾期应当支付违约赔偿金6元/天/平方米。2016年8月15日,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中瑞公司、永源兴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出让合同受让人变更为永源兴公司,中瑞公司对永源兴公司履行出让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还建协议约定,应在2019年5月4日前交付还建用房,但至起诉时仍未履行该义务,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永源兴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永源兴公司与雪花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永源兴公司的注册地虽在北京市大兴区,但实际经营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1号莱锦创意产业园,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中瑞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永源兴公司与雪花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永源兴公司的注册地虽在北京市大兴区,但实际经营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1号莱锦创意产业园,故雪花公司对永源兴公司提起的诉讼应当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外,中瑞公司与雪花公司之间的合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尚未履行,故雪花公司对中瑞公司提起的诉讼应当由中瑞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综上,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或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争宗地竞买须知载明:“根据大兴区政府要求,该项目地块内需由竞得人无偿向北京雪花电器集团公司提供25000平方米位置相对集中(地上)商业用途物业(毛坯),具体要求详见《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华大街DX00-0202-0307地块B4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用地实物还建协议》。”2016年5月5日,中瑞公司与雪花公司为履行竞买须知的上述内容而签订还建协议。2016年8月15日,补充协议将出让合同的受让人变更为永源兴公司。相应地,为履行系争宗地竞买须知而签订的还建协议的主体亦应当认为变更为永源兴公司。因此,永源兴公司系还建协议的履行义务人,中瑞公司依照补充协议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案系合同纠纷,永源兴公司经依法登记的住所为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13号院2号楼9层901,且实物还建协议所涉标的物系位于本院辖区的不动产,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永源兴置业有限公司、北京中瑞凯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书  记  员   孙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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